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,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:
(一)、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;超過5年的,每6個月檢驗1次;
(二)、載貨汽車和大型、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;超過10年的,每6個月檢驗1次;
(三)、小型、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;超過6年的,每年檢驗1次;超過15年的,每6個月檢驗1次;
(四)、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;超過4年的,每年檢驗1次;
(五)、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。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,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。
注: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,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,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,不予通過檢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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